转发学校关于做好2023年高级专家延退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为做好我校2023年高级专家延退工作,根据《红足1世77814教职工退休退职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华师〔2017〕9

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

为做好我校2023年高级专家延退工作,根据《红足1世77814教职工退休退职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华师〔2017〕9号)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根据《红足1世77814教职工退休退职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华师〔2017〕9号)第三章第八条规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年满60周岁,一般应按国家政策办理退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在本人自愿、身体健康且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在规定期限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一)在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的高级专家,可延长退休至其受聘期满或任期届满;

(二)在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级学科平台建设中发挥重大作用的学科带头人(原则上为二级教授);

(三)博士生导师年满60周岁,正在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以项目申报书批准的结题时间为准),并正在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可根据需要适当延长退休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博士生导师年满62周岁,经批准同意延退的,当年可招收研究生,从63周岁起,不再招收研究生。

二、申报对象

1.已批准延退至2023年8月的正高级专家;

2.于2023年3月至2024年2月期间拟到龄退休的正高级专家。

三、审批程序

1.由符合申报条件的正高级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拟延退高级专家情况审核表》(附件1)和《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附件2);

2.经申请人所在单位聘任委员会和党政领导班子审核同意后,将《拟延退高级专家情况审核表》和《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请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在表格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人事处;

3.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学校审批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延退期限

获得批准延退的专家退休时间将延长至2024年8月。

五、材料报送及相关要求

请各单位办公室主任及时通知本单位高级专家,并于12月2日(星期五)前提交纸质版《拟延退高级专家情况审核表》和《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同时将电子版发邮件到指定邮箱。

联系人:唐老师、谢老师

联系电话:020-85214110

联系地址:石牌校区行政楼603办公室

电子邮箱:rsc@m.scnu.edu.cn

人事处

2022年11月16日

附件:1.拟延退高级专家情况审核表

2.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3.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来源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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