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现把学校《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大家。需要申报的老师请按通知要求做好准备。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交各类材料工作安排如下:
一、7月2日(星期二)中午11:00前提交《2013年度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表》。打印稿交学院110办公室,电子版发chjf2001@126.com,逾期不候。
二、8月30日(星期五)下午4:00前提交学校规定的其它材料。提交地点:学院110办公室。
人事处咨询电话:85211059,联系人:林老师。
学院咨询电话:85211352—691,联系人:陈老师。
红足1世77814
2013年6月28日
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处、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98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3〕55号)和《红足1世77814评聘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华师〔2012〕83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申报我校有评审权的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红足1世77814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华
师〔2008〕49号)执行;申报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按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
(二)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
(三)学历(学位)条件除以下情形外,均按《红足1世77814教学、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华师〔2008〕49号)执行:
1.非教学科研人员申报我校有评审权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硕士学位。
2.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非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硕士学位,否则必须满足学历(学位)破格条件(破格条件与华师〔2008〕49号文中教学科研人员的相同),且获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
3.非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学校没有评审权的专业技术资格按广东省相关行业的要求执行。
(四)外语条件按《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执行,并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和粤人发〔2007〕120号文有关规定,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五)计算机条件按《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执行。
(六)继续教育条件按《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提供《条例》实施以来每年的继续教育证书(2013年度尚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可暂不提供)。
二、对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评审与聘任的问题。根据华师[2012]83号文件要求,学校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学校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严格按照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职责要求,实行职数内对岗竞聘,竞聘成功者兑现相应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二)关于申报系列及专业的问题。申报人要按“在职在岗”的要求,对岗申报相应的系列和专业。申报材料经学校受理后,不得改报其他专业或资格。
(三)关于教师资格的问题。申报评审教授、副教授、讲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2013年已提交教师资格申请材料的申报人,在教师资格获批前,可书面说明情况后,允许先提交职称申报材料。如申报人申请的教师资格在当年评委会各学科组评审前获得通过(以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查询结果为准),可作为有效资格对待,否则申报材料不予上会评审。近三年内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从企业引进的高级技能型人才暂未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四)关于教师的师德表现。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人〔2002〕4号)和《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要求,教师师德表现情况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申报人要真实、准确填写和提交申报材料,并对自己提交的职称材料真实性、准确性作出承诺。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并查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不如实填报或提交不真实材料,有意隐瞒事实真相等,视为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关于教学业绩审核。申报教授、副教授和讲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填写《红足1世77814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教学业绩登记表》,经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公室;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公室会同教务部门,根据《关于做好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全日制本科教学业绩审核工作的通知》(华师〔2008〕93号),对申报人的本科教学业绩进行复审,复审结论将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六)关于学术论文等业绩成果材料。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获得的专利、奖励等业绩成果,申报人署名的第一单位必须是申报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包括调动者的原工作单位),被SCI、EI、ISTP、ISR等索引收录的论文,要附检索机构出具的正规检索证明复印件,并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必须与申报评审的专业、从事的岗位工作相一致。
(七)关于科研项目。申报人填写的科研项目必须要有项目立项书或结题书,其中项目立项以项目合同书或审批单位的有关文件为准;项目结题以审批单位的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为准,其它证明无效。科研项目立项项目组成员变更的,必须有原立项单位的变更通知书。如申报人填写科研项目是子课题的,要标注清楚;到位经费是指划拨到学校的经费,参与科研项目的,不能填写整个项目经费。
(八)关于送审论文代表作的问题。对于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实行匿名评审论文代表作。申报人自行选定两篇论文代表作,复印一式两份,由学院审核盖章,分别装入两个材料袋提交(不再退还);论文代表作原件与其他申报材料放入主材料袋提交。代表作复印件须附上发表刊物的封面、封底和目录,并隐去作者姓名。不按规定要求提交送审论文代表作的,按论文代表作不合格处理。
(九)申报人填写送评的学科组名称应严格按照高评委下设学科组规范填写。为规范申报专业,申报人填写的职称申报专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简表(国家标准GBT 13745-2009)》,不得填写简称。申报专业填写到二级学科,医学、艺术学、语言学等填写到三级学科。
(十)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若申报同级资格,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若申报晋升高一级资格,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二年,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之一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关于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问题。根据省人社厅有关要求,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可享受一次特别政策即不受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按意愿申报职称。申报人提交的业绩材料必须是在国外期间取得的,可以是论文,也可以是其他研究成果;其次,这些成果要有较高的水平,得到国内三位以上同行专家的一致认可或推荐。最后,其实际水平能力要由评委会来评定。另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证明,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十二)关于社保凭证问题。根据省人社厅的要求,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须同时提交现工作单位最近连续半年以上缴交的社保凭证原件。社保凭证可由本人凭身份证到省社保局(地址:广州市林和中路168号)办理,或登录省社保局官网(http://www.gdsi.gov.cn/)进行网上打印。事业编制人员申报我校或省教育厅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社保凭证由学校统一办理。
(十三)关于答辩工作。评委会继续对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组织答辩,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到会参加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评审。对于申报学校没有评审权的专业技术资格按相关评委会的要求执行。答辩人员按照规定交纳答辩费。
(十四)关于辅导员申报职称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为促进专职辅导员队伍的健康发展,评委会将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组中,对专职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专业课教师进行分类评审。以专职辅导员岗位申报的,在《申报表》和《推荐表》“现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栏目中注明。专职辅导员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要突出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特点,有落实主要工作职责的具体描述或记录。
(十五)对于申报音乐学、美术学、电子科学与技术学科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学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委员会参照华师〔2008〕49号文件有关规定推荐后方可参加广东省相关评委会评审。
(十六)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但必须满足所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的方为有效。
脱产应届博士须在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十七)关于所需材料表格问题
1.对于我校有评审权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附件1所列的表格,按要求如实填写。所需材料表格可在学校人事处主页下载。
2.对于委托广东省教育厅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使用教师网上职称申报系统,如实地在网上填写申报材料(网址:http://rsc.gdhed.edu.cn),填写完毕后,打印出相关的表格。
3.对于委托教育系统以外的专业评委会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使用省人社厅制作的《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所需材料表格可在学校人事处主页下载。
4. 为保持表格的规范性,申报人在填写表格的过程中,请保持表格的格式结构不变,如某一栏目填写内容较多,多余部分可复制相应表格附页填写。
三、申报材料及审核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和申报评审办法的规定,真实、客观、完整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申报人有一稿多投、剽窃他人成果等情况的材料,一律不得提交,并要在《申报表》工作负面情况说明栏注明。申报人需对同类材料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所有申报材料供所在单位审查。
(二)申报材料的审查要求
1.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各单位要认真核对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凡复印件需经单位审核人认真审查原件,核实后在复印件上签写“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署审核人姓名和加盖单位公章。
2.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各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条件。
3.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各单位要全面清点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各类表格中的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出现空白,表格填写是否整洁清楚,是否存在隐瞒或虚报行政职务、未填报负面情况等现象。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均不得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三)所在单位要召开考核推荐工作会议,对申报人的师德表现、教学科研工作实绩、专业能力和水平进行评议,并形成推荐意见。
四、关于公示工作
(一)落实评前公示制度。各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推荐表》)、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投诉主要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公室和所在单位负责,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处的指导和监督。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统一出具评前公示情况报告,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公示期间凡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公室。
(二)认真做好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工作。学校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在单位张榜和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学校纪检监察处或人事处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附件)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五、评审工作安排
1.7月3日前:各单位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考核推荐工作安排表》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表》。
2.9月6日前:各单位完成材料公示及考核推荐工作,形成单位考核和推荐意见。
3.9月9日-12日:各单位将申报人的代表作(一式两份)连同已打印好的所有表格以及其他的评审材料送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公室,经过公示的表格不能随意修改、材料不能随意增补。
4.9月15日前:学校召开专业技术资格推荐委员会会议,讨论学校没有评审权的申报人材料,并推荐至校外相关评委会。
5.10月-12月:召开红足1世77814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学科组会议及评委会会议。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必须在学科评审组进行公开答辩。
六、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920元/人(含评审费580元,论文鉴定费200元,答辩费140元)。
2.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780元/人(含评审费580元,论文鉴定费200元)。
3.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450元/人。
4.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280元/人。
正式受理材料之后,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公室工作人员开具相关凭证,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到学校财务处缴纳。
七、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红足1世77814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公室
受理地点:石牌校区行政办公楼606室
联 系 人:林德丰
联系电话:85211059
电子邮箱:szk4@scnu.edu.cn
附件:1.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所需材料一览表
2.2013年度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表
3.专业技术资格考核推荐工作安排表
4.红足1世77814教师高评委下设学科组名录(请登录数字华师下载)
5.申报材料评前公示(样式)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